花某诉某门市部劳动争议

作者:尚梓律所

本案中,尚梓律师代理被告,获得了胜诉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花某

被告:某旅行社门市部

         原告称其于2009年12月入职某门市部,负责送票结标,月工资3000元,未订合同,每年按总公司要求加班工作,公司一直未支付加班费、工资差额,故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现仍在职,双方之间未解除劳动关系。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某旅行社门市部支付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门市部辩称,不同意花某的诉讼请求,北三环门市部和花某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只是合作经营关系,在1999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15日,花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与北三环门市部签订过合作经营协议,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有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A公司工商信息为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北三环门市部提交了与A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花某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了双方在国展商务中心售票点共同经营铁路客票售票机,花某对于该协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花某虽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花某基于双方系劳动关系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关系为劳动关系还是合作经营关系。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为此被告提供了合作协议以及A公司的工商信息为证。故法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

【本文提示】

         通常来说,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会提出不同的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履行合同时,合同各方都应及时保留证据,以备在诉讼中支撑自己的主张。

【案件索引】

(2016)京0105民初38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