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北京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互联网

         本案中,尚梓律师代理被告,获得了胜诉判决。

【要点】

         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应明确显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将不被法院采信。

【基本案情】

         李某主张其于2014年2月6日入职A公司,任职厨房工人,月工资1800元。A公司主张李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李某与A公司自2014年2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A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3.A公司支付李某克扣2015年12月工资662.06元、2016年6月工资100元;4.A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2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寒暑假工资10800元;5.A公司退还李某工服押金110元。事实和理由:李某于2014年2月6日入职A公司,任职厨房工人,月工资1800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不受字[2016]第474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特向法院起诉。
  A公司辩称,李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李某主张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予以证明,但录音中并未明确显示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主张李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李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兴区第二小学与B公司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协议书予以证明,李某认可劳动合同上的签字是其所签,故本院对劳动合同予以采信。经本院向大兴区第二小学调查核实,B公司提交的食堂承包经营协议书是真实的,且大兴区第二小学工作人员称2016年8月以前都是与B公司签订的食堂经营承包协议书。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认定李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李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程度。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提示】

         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无据可查。

【案例索引】

(2016)京0115民初15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