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研究院人事争议案

作者:尚梓律所

         本案中,尚梓律师代理被告,获得了胜诉判决。

【要点】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
         被告某研究院。
 

         原告赵某诉称:1992年7月,原告入职被告单位财务处,岗位最初为出纳,后任财务综合组组长。2000年,被告合资成立北京曼特咨信科贸有限公司,原告兼任该公司会计。2011年9月初,原告因个人身体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聘。2011年11月,原告正式辞聘,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11月份。但此后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后原告向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一、在原告辞聘后为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二、赔偿原告因未及时办理档案转移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7337.95元。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人事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2011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职工岗位聘用合同书》,该合同书就双方解除人事关系后如何转档并未明确约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范围,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裁定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评析】

         若无约定,实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转档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纠纷的受案范围。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文提示】

         尚梓律师建议:在劳动人事关系中,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可与单位对转移档案事宜进行约定,同时在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之后友好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

【案例索引】

         (2016)京0101民初1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