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作者:尚梓律所

2014年初,广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花都区某村投资建设混凝土配料站基础项目,徐某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建设资质的该村民被告人尤某,并和被告人尤某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尤某即组织本村村民进行施工。2014年7月,广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搅拌站基础地基施工时发生墙体倒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工人何某死亡,李某受伤。案发后,尤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拘留,并以此罪被提起公诉。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尤某虽不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其承包混凝土配料站基础项目工程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尤某的施工并没有降低工程质量,虽然最终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但是该重大安全事故与尤某违法承包工程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二、本案中的事故发生的原因实际为施工现场堆积过多的建筑垃圾,致使施工现场的摆放的施工设备和搭建的施工架发生水平倾斜,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导致施工设备和施工架撞倒了墙体,因此本案中的危害后果实际是由于尤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所以对尤某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尤某实际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尤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应对尤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尤某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对尤某从轻处罚;第五、尤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认真悔过,依法应对尤某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对尤某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认定尤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