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

作者:尚梓律所

【要点】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

【基本案情】

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4年4月,原、被告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现因男方有外遇,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机动车一辆归女方、外债由男方偿还。

尚梓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双方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判决驳回后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离婚纠纷诉讼,可见其离婚意愿很强烈。同时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经劝告双方均表示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夫妻的共同财产依双方协议分割处理。

【本文提示】

尚梓律师提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本案的当事人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在起诉前已经对财产分割办法、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了初步约定,经过法庭庭审后可以确定双方决议离婚,已无和好可能,最终法院依原告诉请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