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公司诉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尚梓律所

本案中,尚梓律师作为被告刘某某的代理人,维护了当事人了合法权益。

【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赋予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A公司

被告:刘某某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堇,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A公司与刘某某就涉案房屋于2017年2月9日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两年,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止。每月租金76117元,乙方如不能如期支付租金,则每延误一天,甲方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一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期间内发生违约事项,甲方可以从房屋押金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扣除费用后,乙方如继续履行合同,应在2日内将房屋押金补齐。2019年2月5日,刘某某向A公司出具收据,收取了A公司押金140956元,2019年3月28日,刘某某退还A公司押金66250元。

原告提出:

原告租用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租,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房屋押金140956元,但被告不顾原告意见,单方面终止协商,并返还原告66250元,尚欠押金74706元。

被告辩称:

原告存在七次迟延支付房租的情形,总计119天,按照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共90579.23元;其次,原告承诺与我方续租但合同到期后未续租,导致写字楼空置13天,我方存在损失32532.2元。故我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金额,只将剩余押金退还。

【争议焦点】

双方对A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否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庭审中,依据刘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及众和公司的自认显示,众和公司在往期租金的支付上确实存在拖欠的情况,则依据合同约定,刘某某有权要求众和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且有权将该违约金从押金中抵扣。众和公司虽主张刘某某自愿放弃了相应违约金的追索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不仅刘某某提出过迟延付款违约金事宜,包括众和公司自己也主动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故本院认为刘某某在租期内未与众和公司详细协商违约金事宜并不表明刘某某就放弃了或丧失了索要违约金的权利,现刘某某在租期且慢后,主动通过扣减押金刑事实现其要求违约金的权利,且数额也并不超过众和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刘某某的抗辩予以认可。鉴于众和公司的请求权基本已丧失,则本院就其其他诉讼请求一并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对A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否达成一致。鉴于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违约金标准,是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且在双方后续的交流过程中,A公司亦曾主动提出缴纳滞纳金,更未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表示过反对。故可以认定,双方对A公司应当向刘某某支付的金额已达成一致。

 

【本文提示】

在拟定合同时,违约责任部分最好对违约金的标准予以明确。必要时,可以设置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建议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合同的起草或者审阅工作。